本文核心词: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制度
为了有效监督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攸县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以公开听证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秩序。
一、举行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谁主管、谁负责;
4、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5、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听证受理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组成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听证受理形式:1、本级受理听证;2、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3、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4、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5、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1、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2、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的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3、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4、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5、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受理机关同意后,7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书面申请6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作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政下列权利: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3、通知听证参加人;
4、询问听证参加人;
5、接收有关证据;
6、维持听证秩序;
7、本规则赋予的其他权利。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有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2、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3、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4、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秩序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人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会场纪律:
1、听证参加人未经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准许,听证参加人员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常信访人路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5、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场喧哗、起哄或有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听证按下列秩序进行:
1、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人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2、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3、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原信访事项姑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5、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7、原信访事项承办及信访人暂退常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8、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常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决定;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2、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人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收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事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简要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文化程度等);
3、听证时间、地点;
4、听证的简要经过;
5、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6、听证结论;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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